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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相关事项解读

时间2022-07-13 09:58:51发布ai智能分类新闻 评论0浏览231

2019年4月1日相关事项解读,#获悉在2019年3月21日国务税务总局门户站发布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》,此增值税改革由海关部署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,命名为2019年第39号公告。

2019年第39号公告经过酝酿准备,正式提出,纳税人开立发票衔接、不动产1次性接抵扣、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写资料等相关问题,进一步确认,因此发布此公告,以下为本次增值税改革解读:

一、2019年4月1日政策实行后,纳税人出现销售折让、停止或是退还等状况时,怎么开立红字发票与蓝字发票?

该公告确认的第1项有说明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整前已经根据原本16%和10%增值税率开出的,出现销售折让、停止或是退还等状况要开出红字发票的,根据原本税率开出红字发票;开票错误要重开的,选根据原本税率开出红字发票后,再重开正确蓝字发票。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在这之前已经根据原本17%、11%税率开出增值税发票,出现销售折让、停止或是退还等状况要开出红字发票的,须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,以下简称18号公告)有关规定进行。

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改革相关事项解读

二、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率下调政策实行后,要补开增值税发票,怎么办理?

该公告确认的第2项有说明,在增值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销售税务,要重新补开增值阁发票的,须根据原16%、10%税率补开。需要注意的是,若你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出增值税发票的销售税务的,应当补开增值税发票的,可按照18号公告有关规定,根据原17%、11%税率补开。

三、从2019年4月1日开始,购入不动产,持有时间内用途出现变更的,进项税额处理方法。

该公告的确认第6项,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,出现非正常损失,或是用途变更,应用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是个人消费,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未得抵扣的进项税额,且从本期进项税额里面扣除: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已抵扣进项税额×不动产净值率;不动产净值率=(不动产净值÷不动产原值)×100%。

该公告确认的第7项有说明,根据规定未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,出现用途变更,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,根据以下公司在用途变量的下一个朋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:可抵扣进项税额=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×不动产净值率。

四、本次税率下调,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单位,要准备哪些资料?

该公告确认的第8项有说明,39号公告指出,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生活服务行业及工厂等单位,要在年度第一次确定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之时,经过电子税务局或是在办税服务厅,提交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》。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单位,还有兼营生活、邮政、现代、电信等服务的,须根据“四项服务”中收入比率最高的业务在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》里面选出归属行业且勾出来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39号公告规定,相关单位确认符合加计抵减政策,后面是否继续符合的,要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来算。已递交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》且享有加计抵减政策的单位,在2021年和2020年能否继续符合规定,需分别按照2019年以及2020年销售额来决定,倘若符合规定,还要重新递交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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