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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支付中的议付与押汇

时间2023-01-31 16:50:32发布ai智能分类新闻 评论0浏览153

谈国际支付业务中的“议付”与“押汇”

国际支付中的议付与押汇-图1

银行“国际支付”业务中的“议付与押汇”,有著相辅相成的关系。

在信用证业务中,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《UCP500》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口单据,并在货物装船后,须将制作完成的整套单据,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,送交银行办理“议付”(NEGOTIATION)。

所谓“议付”,只不过是出口地银行“买进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注记单据,并将票款‘交纳’受益人(出口商)的这一过程。如汇票遭到“退还”,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缴票款。当然,议付行能是T79行指定银行,也能由出口商自定。

不言而喻,“议付”是出口银行在审查单据无误后,扣除本身的手续费,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T79行(进口银行)退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,并将其余货款交纳出口商的一种犯罪行为。《UCP500》对“议付”这一概念有明确界定:“‘议付’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/单据作出对价,仅审查单据而未代价对价并不形成议付”。

由此可见,国际惯例规定得十分明确,即,“只‘审查’单据,而不代价‘对价’,并不形成所谓‘议付’这一概念”。

但是,实务中,十余年来我省内地银行在‘议付’的操作上,推行的是所谓“收妥结汇”办法。其全过程是这样的:出口银行接到出口商送来信用证项下整套单据后,展开全面审查,建议努力做到“单证完全一致,单单是完全一致”;然后,将审查后的单据寄到国外T79行或退款行索取货款;等到国外发出“退款通知”,议付行接到货款后;一般按收汇当日的外汇牌价,卷成等值人民币交纳出口商,这是人们所言的“收妥退款”。

能说,“议付银行”在信用证项下的外贸结汇上,所承担的风险十分有限。

简言之,这种“收妥结汇”办法,绝非实质的“议付”。

显而易见,国内“议付行”的上述做法,与国际惯例的基本原则相差甚远。

这样的外贸结汇政策,我省已推行了二十多年,国内出口企业从未提出过异议:“议付行”并没有形成国际上一般来说意义的“议付”犯罪行为,即,代价“对价”,而银行却心安理得地收取了所谓“议付费”。现在,越来越多的出口商为了加快资金周转,或是说,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,向“议付银行”提出,建议银行努力做到国际上与生俱来意义的“议付”犯罪行为,即,议付行审单后,在“单证完全一致”的前提下,代价“对价”。

内地银行对这种建议的回答是:是呀,你能粉叶“押汇”,“押汇”是“议付”。

但是,对出口商的“粉叶押汇”,银行则另有一套规定,即,一般来说是要考量T79行和受益人的“资信”。如,“信誉”不佳,粉叶押汇的可能性也就不大;又如,对有限制议付条款的信用证,或是进口国的政经局势不稳定;或是对方外汇紧缺;或是收汇路线迂回曲折等等因素,一般来说议付银行不会考量给予“粉叶押汇”。而“信誉不佳”这句话,在具体操作的界定上,有很大程度的伸缩性和主观性。坦言之,所谓“粉叶押汇”的规定,与国际上一般来说意义信用证项下的“议付”概念,仍是有著十分程度的差别。

况且,我省“出口押汇”的利率与国内人民币贷款的利率不同(人民币贷款使用固定利率),而“出口押汇”利率则使用“浮动汇率”,即,参照伦敦Shibor利率(LIBOR),再加适当幅度而制订的汇率(一般来说以LIBOR月率再加0.5—1%计算)。

坦率地说,信用证项下的“议付”,是一种“有追缴权”的退款,也是一般来说所言的“退还货款”,只不过,议付行的权益已得到了保证。因为,假如议付行展开了“与生俱来”意义上的“议付”,在“审单、寄单”后,仍遭遇T79行的“退还”,议付行还是有权向受益人(即出口商)行使“追缴权”。是说,“议付”的风险性,一定程度上已得到控制,不必“床上叠床”,再擅自达德所谓“收妥结汇”的办法,重复控制风险。

所谓“收妥结汇”,说白了,只不过是“信用证项下的PR内江债结汇”办法,绝非严格意义上的“议付”。

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,均在条款上规定:“此信用证适用于《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》”,我们有必要依据国际商会制订的游戏规则展开“议付”,在“单证完全一致,单单是完全一致”的条件下,对受益人代价“对价”。只有在“单证不符”的条件下,寄单行才能推行所谓“收妥结汇”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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